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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求好友替考 重庆一成人自考考生被公诉
作者:   发布时间:2016-4-21 11:06:3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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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求好友替考 重庆一成人自考考生被公诉

央广网重庆4月20日消息(记者陈鹏)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重庆市检察机关对在今年年初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请人替自己考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了公诉。这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请人或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纳入刑法追责后,重庆公诉的首例“替考入刑”案。

今年1月9日上午是全国成人自考政治、经济学考试的时间,在重庆市沙坪坝的某高校的考场,在进入第一道大门的时候,就有监考老师发现,一位名叫李婷的考生递上的身份证和准考证上面的照片和本人的样子有些明显出入,她其实是名替靠者叫做小丹,监考老师现场也向小丹发出了质疑,问她是不是本人,小丹很干脆的点了点头,同时老师让小丹背诵了自己的身分证号码,小丹也能够准确的说出了身份证的后四位,尽管有些疑惑,但由于没有现场的证据,监考老师还是让小丹进入了考场。随后在考试中监考老师就发现,这名考生在考试中神情特别紧张,始终不敢抬头,而且面对老师的几次询问显得越来越慌张,最终在经过了几次询问以后,这个考生终于承认自己就是替考者,随后警方进入考场并且控制了该名考生。

据检方调查,替考者叫做小丹,她和被替者李婷是好朋友,今年为了今后事业上有更好的发展空间,今年28岁的李婷之前报了全国的成人自考。其他科目她都已顺利通过,但只有政治经济学这一科目,她考起来都比较困难,考了两次都失败告终,后来她就想到自己的好朋友小丹是研究生毕业,学习成绩一直较好,于是李婷请求好友小丹帮忙替考,小丹碍于情面答应了。她认为这是朋友之间的“帮忙”,两人也没有提过任何酬劳。随后,小丹使用李婷的身份证和准考证替其参加政治经济学的考试。

审理此案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检察官王光明说,去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代替考试罪,其中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的,也要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全国成人自考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小丹和李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鉴于小丹作案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也有自首的情节,检察院多方考虑权衡后,对替考者小丹做微罪不诉处理,但对请人替考的李婷,依法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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